家事調解
除監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保護令事件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的丁類事件外,向法院請求裁判前,均應先經法院調解。
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以及家事調解事件。凡是與人際間身分法律關係(如婚姻事件及親子事件等等)、及以身分為基礎的財產關係(如夫妻間財產、親屬間請求給付扶養費、遺產繼承等)都屬於本類事件。
為協助在法院有離婚、監護權等家事事件的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提供陪同出庭、心理支持、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和連結相關福利資源等多元福利服務,各地方政府在轄區內地方法院設置之社會福利資源窗口。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了擴大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觸角,結合專業民間團體在地方法院成立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窗口,經個案評估後,提供法律諮詢、資源諮詢及轉介、出庭服務、心理支持等協助;服務對象主要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及其關係人為主。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外(例如第44條),其他像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狀要表明的事項等,都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437條至第463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