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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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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事務分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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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

107年5月8日實施

第1條 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法官法第二十四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條、法官會議實施辦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等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除前條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第3條 本要點所稱之法官,係指在本院任職及兼任院長職務暨自法官會議決定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本院之法官。但不含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外調辦事或優遇法官。
第4條 院長以外之法官,以實際辦理之事務為其應辦理之事務,並應連續辦理之。
前項情形,於法官指明具體事由,或院長認有業務需要者,經法官會議議決通過後,得變更其辦理之事務。
院長為民事、刑事案件之審判長。
第5條 人事室應於每年度法官年終會議七日前,製作次年度之法官辦理案件類型意願調查表,交由院長以外之法官選填意願後,由院長研擬事務分配方案,送法官會議議決:

一、 法官辦理之案件類型。
二、 各股應辦理事務之類型及數量比例、股別、代理次序、合議庭之配置。

  法官事務分配方案,應於年度法官年終會議三日前分送各法官。
第6條 法官事務分配次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 法官志願辦理之事務,無相同志願者,優先。
二、 法官辦理同類型事務志願相同者,以其在二審辦理該類型事務年資較高者,優先;年資相同者,以任二審法官總年資較高者,優先;年資相同者,以期別在前者,優先。
三、 無法依前述原則決定者,抽籤決定。
四、 逾期未繳意願調查表或意願調查表未填載志願者,視為放棄優先受分配之權利。

第7條 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法官意見後定之。
第8條 本要點之訂定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法官過半數同意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其修正時亦同。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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