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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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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法事務補充代理次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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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補充代理次序方案

109.3.26

壹、 本院法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須隔離(確定病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依本方案所定之次序代理。
貳、 案件準備程序中承辦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代理;原定之代理法官亦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法官代理。
參、 案件合議審判程序本院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司法院112年9月8日院台人五字第 1122102487號函及參照本院112年12月22日法官會議決議,由司法院調辦事法官支援本院辦理審判事務,其支援情形如下:
一、 本院合議庭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按其不足人數,依支援排序表之順序支援組成合議庭。
二、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因故無法支援時,由其後排序之法官遞補支援。
三、 合議庭審判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時,由組成合議庭成員之資深者充之。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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