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閱卷聲請事項

字型大小:

 本院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民事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限民事)。

分述如下:

一、得聲請閱卷之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
  3. 參加人。
  4.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 三人。


(二)刑事部分:

  1. 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 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 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 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 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 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 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之聲請人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攜出。

三、光碟之燒錄部分:

得聲請燒錄光碟之聲請人:

(一)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事件始得聲請。

四、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 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 郵寄聲請書。
  3. 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注意事項:

  1. 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2. 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3. 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三)電子傳送聲請。

(四)電話聲請。

五、聯絡方式:

  1. 傳真:082-324586。
  2. 電話:082-321564。
  3. 電子信箱:kmhemail@judicial.gov.tw


附聲請閱卷書範例如下: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訴訟輔導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