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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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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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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及服務電話、傳真


上班時間:08:00至17:30〈中午不打烊〉。

服務電話:(082)321564

書狀受理傳真:(082)324586

電子信箱:kmhemail@judicial.gov.tw

下班夜間遞狀(17:30至24:00) :請送至法警室收狀窗口。

夜間服務電話:(082)327361分機108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服務項目


一、訴訟輔導:

以關於訴訟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服務項目如下:

(一)  輔導聲明上訴、抗告、聲請檢察官上訴、撤回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程序。

(二)  輔導繳納訴訟裁判費。

(三)  輔導報到、遞狀、聲請定期、延展期日或變更送達處所等。

(四)  答覆當事人關於案件進行情形及裁判主文之詢問。當事人除可利用查詢機,自行輸入本院案號,以查明民、刑事案件之庭期、裁判主文,並得出示身份證件向服務人員詢問案號、庭期、裁判主文。

(五)  輔導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理退還之款項。

(六)  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七)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八)  輔導或代為撰繕民、刑事訴訟程序事項書狀:

凡例稿性質之程序書狀,本院備有常用司法院提供之書狀範本、例稿,免費提供當事人自行參用。若當事人不會書寫,可請服務人員代為填寫,免收費用。

(九)  輔導請領裁判書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二、收狀

收受各種書狀(下班時間,請洽法警室)。

 

三、收費、發放證人日費旅費及發還刑事保證金

(一)  民事提起上訴第三審,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徵收裁判費,案經發回更審者,免徵收裁判費。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又和解成立者,當事人亦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  民刑事案件證人準時到庭作證完畢,經法官書記官簽名當庭發給領據,證人填妥後,請向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領取證人日費旅費。

(三)  刑事案件繳有保證金,而被告經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或緩刑確定者,本院依下列程序辦理:

向本院繳交刑事保證金者,本院主動發函通知原繳款人於接到通知後,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院總務科出納領取。向地方法院或檢察署繳納保證金者,本院主動發函通知原收取保證金之地方法院或認必要時通知檢察署發還,並以副本通知原繳款人。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10-19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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