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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01號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之上訴人深圳燃化中深油銷有限公司之民事上訴狀繕本乙件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2月19日
發文字號:金分院賢民字第 105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之上訴人深圳市燃化中深油品銷售有限公司113年2月5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㈡狀繕本乙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
訴人深圳市燃化中深油品銷售有限公司113年2月5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㈡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麗鳳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