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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李宣明之民事上訴狀繕本乙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壹壹貳 年 拾 月 廿柒 日
發文字號:金分院賢民字第 568 號
主 旨:對應受送達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李宣明為公示送達。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深圳市燃化中深油品銷售有限公司所提上訴理由㈠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李麗鳳保管,應受送達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李宣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麗鳳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