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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林建進之判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金分院賢刑紀110金上訴4字第169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林建進等詐欺一
案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
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被告林建進等詐欺
案件。
二、應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林建進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書記官:方柏濤
股別:紀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