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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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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5號陳劭瑜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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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金分院真刑紀111毒抗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毒抗字第5號聲請觀察勒戒事件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1年度毒抗字第5號抗告人即被告陳劭瑜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於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陳劭瑜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  記  官:方柏濤
股      別:紀股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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