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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上易2字第286號李青龍之傳票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金分院真刑紀110上易2字第 286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李青龍應送達之刑事審理傳票2件,黏貼於
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0年度上易第2號陳登山詐欺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李青龍應按時到
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方柏濤
股 別:紀股
- 發布日期:111-05-11
- 更新日期:111-05-11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