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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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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上易2字第286號李青龍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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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金分院真刑紀110上易2字第 286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李青龍應送達之刑事審理傳票2件,黏貼於
          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0年度上易第2號陳登山詐欺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李青龍應按時到
          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方柏濤    
股      別:紀股

  • 發布日期:111-05-11
  • 更新日期:111-05-11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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