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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壹壹貳 年 拾貳 月 捌 日
發文字號:金分院賢民字第 639 號
主 旨:對應受送達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為公示送達。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113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通知書及112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李麗鳳保管,應受送達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粘貼於後。
三、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麗鳳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