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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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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李宣明之民事上訴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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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壹壹貳  年  拾  月  廿柒  日
發文字號:金分院賢民字第   568     號

主    旨:對應受送達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李宣明為公示送達。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深圳市燃化中深油品銷售有限公司所提上訴理由㈠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李麗鳳保管,應受送達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李宣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麗鳳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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